唐山师范学院
关于校外单位使用校内通信资源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通信资源管理,规范通信资源使用秩序,发挥校内通信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通信资源,是指在学校校园内的通信基站场地、弱电间、弱电桥架、弱电管网和无线电频谱等通信资源。
第三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通信资源管理的领导机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代行校内通信资源使用日常审批职能,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内通信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内通信基站管理
第四条 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通信基站(包括室内分布系统等)建设时,须向网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图纸)等。网信办组织信息技术中心、后勤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监管通信基站的建设及日常运行。通信运营商对其部署建设的校园内的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机房设备间等进行日常必要性检查和维护时,维护人员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学校相关人员陪同下到场作业。
第六条 通信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通信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不得危及校内人员正常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对校内人员安全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校内弱电管网、桥架、弱电间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弱电管网、光纤、桥架、弱电间是学校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校外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源前,必须向网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网信办组织信息技术中心、后勤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凡涉及到学校弱电管网的施工,必须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不得私自开挖管道,不得毁坏校园环境和通信系统,不得扰乱学校已有的通信系统,不得擅自占用未经许可的管网及光纤资源。如果施工期间需要封闭校园道路,应提前报校园安全部门审批,施工时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
工程竣工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管线路由管孔图、竣工图纸等及其电子版等),报信息技术中心留存备案,经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校内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
第十条 校内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在校园内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的无线电频段资源。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使用校内无线电频谱资源时应向网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网信办组织信息技术中心、后勤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通信资源使用、维护及保障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使用校内通信资源应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由网信办组织信息技术中心、国资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与使用单位协商,提交网信办有关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与校外单位特别重大的合作应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违规使用校内资源的,学校各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制止,造成破坏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经同意在校内进行建设、检查和维护的,其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关的强弱电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唐山师范学院
2019年11月12日